2009安定保安宮祈安禮斗法會~【斬命魔】線上影片
在台南地區的靈寶道壇
往往會在醮典的第二天晚上
安排了『收禁命魔』科儀
命魔者心魔也
也就是人人心中的所有惡念
道壇內
道士利用燒紅的秤鉈放於醋中所產生之蒸氣
逼出人們心中穢邪之氣也就是”命魔”
當貪婪命魔欲奪取道壇內的醮爐時
高功道長手持寶劍前來阻止
雙方展開爭鬥
最後命魔被圈禁鎮於八卦艮方
來欣賞一段
2009安定保安宮祈安禮斗中的
【斬命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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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中文武宮往台南祀典武廟進香隨拍
2009.07.05一大早
中國詩山郭聖王遊府城的鞭炮聲響徹了市區
而同一時間
來自台中文武宮的進香隊伍
也來到了祀典武廟進香

在朋友的相邀下
前往祀典武廟隨拍了幾張相片
與大家分享
『玄靈高上帝玉皇大天尊關聖帝君』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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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國詩山郭聖王遊台(5)~鹿港遶境
2009.07.11天氣悶的熱
中國詩山郭聖王今日來到了台灣中部重鎮鹿港
跟隨郭聖王的腳步
來體驗一下鹿港的廟會風
~~~~~看熱鬧ㄌ~~~~~
相關延伸閱讀
隨香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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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廟會您是......參與、記錄、攝影【讀後感】
【拜託,中央麥站人】
【肖年ㄟ!說實在,這神在拜您,您甘受ㄟ起】
【叫您麥站中央您是聽不懂】
沒錯
『攝影大神』們就是聽不懂
因為他們是神
您要拿香跪著跟他們說
或許他們會起憐憫之心站開去
看到這篇文章
直覺就是”對牛彈琴”
但顯然攝影大神們的行為已到『不可忍的境界』
才會有如此的共鳴
在西港送王時
阿註高喊的叫那些攝影大神們離開金紙堆
一些朋友拿起金紙往那些攝影大神們身上砸
但我心中想的確是幹嘛叫他們下來
有種那些攝影大神們就不要下來
陪伴代天巡狩遊天河而去
在檢討攝影大神的時候
想起今年蘇厝瘟王祭時
看著台南縣著名的民俗作家
穿者皮鞋直闖長興宮的王府
心中真是﹪&#*&﹪
或許大家同為攝影紀錄者
似乎您、我也該想想
【站在廟會現場,您我應該站在那裡】
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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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國詩山郭聖王遊台(4)~佳里遶境
2009.07.06 午後炎熱的太陽使人頭昏
中午一點十五分
佳里保安宮從台南下林玉聖宮
將中國詩山郭聖王迎接到了台南縣佳里鎮


佳里保安宮為詩山郭聖王舉行了熱鬧的遶境活動
雖然參與的廟宇沒有台南市遶境來的多
但以保安宮的財力
外加柳營巡安堂熱情的贊助
可說是場精彩熱鬧的廟會

看熱鬧吧!!
明道大學的麻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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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扣繳憑單的金額包含勞工自付的伙食費與勞健保自付額,比實領的金額多出一萬多,即為以少報多或冒用虛報薪資支出,藉以逃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增加勞工的綜合所得稅負擔。
發問者:匿名 =>公司的薪資是如下算的:底薪(請假一天扣2天底薪,兩天扣四天)*整月份天數+工作獎金*上班天數(請假就沒有)+全勤1500(請兩天事假就全扣完)+加班時數*100-勞健保470-伙食費自付1/3(公司負擔2/3)*上班天=實領金額,但是收到扣繳憑單的金額卻是包含我們自付的伙食費(自費與公費)與勞健保(自付額),整整比實領的金額多出一萬多,詢問老闆娘得到的答案居然是公司有提撥6%的退休金,已經很好了!請問公司是不是浮報薪資呢?這薪資結構合理嗎?可以申訴嗎?
解答:
一.公司的薪資是如下算的:底薪(請假一天扣2天底薪,兩天扣四天)*整月份天數+工作獎金*上班天數(請假就沒有)+全勤1500(請兩天事假就全扣完)+加班時數*100-勞健保470-伙食費自付1/3(公司負擔2/3)*上班天=實領金額,這薪資結構合理嗎?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不給工資。請病假應給半薪。貴公司請假一天扣2天底薪,係屬違法。(二)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係屬工作規則規範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請假就沒有工作獎金以及全勤獎金1500元,請兩天事假(尚且請假兩天違法扣四天底薪)就全扣完,有欠妥適。(三)按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而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係指全薪。貴公司加班費一律以加班時數*100(時薪),亦有未合。(四)有關勞健保自付額470元減項部分,謹提供下列網址之勞保及健保投保薪資等級表,請自行核對: http://ckhp.ncku.edu.tw/ckhp/law/law7.htm(五)伙食費自付1/3(公司負擔2/3)*上班天部分依法尚無不合。 二.但是收到扣繳憑單的金額卻是包含我們自付的伙食費(自費與公費)與勞健保(自付額),整整比實領的金額多出一萬多,詢問老闆娘得到的答案居然是公司有提撥6%的退休金,已經很好了!請問公司是不是浮報薪資呢? (一)扣繳憑單的金額包含您們自付的伙食費與勞健保自付額,比實領的金額多出一萬多,即為以少報多或冒用虛報薪資支出,藉以逃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增加您的綜合所得稅負擔。(二)貴公司有提撥6%的退休金,此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強制規定,要難以之為違反稅法之藉口。若經調查屬實,您這筆浮報的薪資可以註銷,不肖營利事業也會受到應得的處罰。 倘情節重大,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三.可以申訴嗎? (一)該公司如有虛報薪資情事,可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檢附打工領取的薪資證明文件,供國稅局作為追查參考。 稽徵機關會調查列報薪資之公司或行號,請其提出支付薪資資金流程(如撥付帳號等證明)、印領清冊等資料,以確定有無支付事實;如經查明確有虛報薪資的事實,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實情更正,且對虛報薪資之公司或行號補稅及處罰。http://www.ntak.gov.tw/UpateFile/200651694530200658145231--94各地區國稅局地址電話一覽表.doc(二)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貴公司如有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發問者補述:
謝謝你~你的回答讓我豁然開朗,其實公司不合理的地方真的太多了,我會依理據爭,不然被欺壓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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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 發票人(您親戚)簽發本票給執票人(您),執票人據以向發票人本人請求付款。本票可以到文具店買,必須記載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並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才有效,金額部分,不能塗改。
發問者:匿名 =>我先自我介紹一下 !退伍一年本來在做的別的工作~後來親戚打電話來說開分店問我要不要去他們的店裡上班~接下來的這一年 剛開始都會拖薪水 ( 因為分店都在虧 這是後來打去跟我家人借錢我才知道的才知道的 親戚人是還不錯 之前有跟我說 我不做的話他也不能怎麼樣 但他的老婆就比較黑了 反正心腸很黑就對了 )最近的幾個月分店生意不好 總店打平 !但我的薪水已經三個月沒領了 中間有時要用小錢會有 但他老婆給的態度很差 好像是我不對似的 要不是看在老爸的面子上 我根本不想理那個親戚!!現在的問題來了~ 就是我現在還傻傻的在這邊上班積欠的薪水 如果生意還是不好 一直又不發給我 那我因該怎麼做比較好?我們並沒有薪資單 ~這種東西!! 薪水直接現金的我跟親戚也沒有寫什麼欠條之類的
但有一張是他老婆跟我寫的ex幾月薪水沒給的數字 跟剩多少錢 這樣子 但上面沒有提到名字我真的不希望說如果真的到有那一天 這個法律上對我會有幫助嗎? 現在的情形是都跟朋友借錢 家人都不知道說欠多久了 只說我都沒存錢 錢都亂花 我是都裝傻帶過 因為覺得有點難為不知道怎麼辦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給我一些建議 跟指教的
我朋友還跟我說 叫我叫親戚簽本票當借據!本票是什麼意思?.....
補充問題
那張是個空白的紙 ~~裡面完全沒有人名 及事項 只有ex 剩1萬-------------------------10月2x00011月2x000 12月2x000-------------------------7x000
2007-02-03 01:39:22 補充 這樣子的東西 !這樣真的可以拿來佐證嗎..法律的東西沒什麼概念假設真的有那一天 我的朋友是說真的要到法的範圍的話 我會划不來耗費的時間跟金錢?
那本票算是有期限的 "借據:欠條"嗎?發票日及到期日?謝謝
解答:
一....我的薪水已經三個月沒領了,中間有時要用小錢會有,...現在的問題來了~ 就是我現在還傻傻的在這邊上班,積欠的薪水如果生意還是不好一直又不發給我,那我因該怎麼做比較好?
(一)因為您老闆(親戚)沒有按期給付工資,您可以檢送那張他老婆跟我寫的幾月薪水沒給的數字,跟剩多少錢的單據影本,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請求您們店所在地縣市政府限期命令您老闆給付,如果到期還不依法發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果沒有足以證明積欠您工資的單據,您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可以針對您的申訴案實施調查,查核貴店應備之簽到簿或出勤卡及工資清冊,針對您個人的上班情形及工資發放、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影印帳簿資料,依法處理。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我們並沒有薪資單 ~這種東西!! 薪水直接現金的,我跟親戚也沒有寫什麼欠條之類的,但有一張是他老婆跟我寫的ex幾月薪水沒給的數字,跟剩多少錢這樣子,但上面沒有提到名字,我真的不希望說如果真的到有那一天,這個法律上對我會有幫助嗎? ...
  您們領現金雖然沒有薪資單,親戚也沒有寫欠條,不過有他老婆跟您寫的,幾月薪水沒給的數字,以及剩多少錢,上面雖然也沒有提到名字,但因為是他老婆親筆寫給您的,而且是有關積欠薪水的資料,在法律上對您具有佐證的幫助。
三.我朋友還跟我說,叫我叫親戚簽本票當借據!本票是什麼意思?    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票據的一種,為發票人(您親戚)簽發本票給執票人(您),執票人據以向發票人本人請求付款。本票可以到文具店買,必須記載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並由發票人(您親戚)親自簽名才有效,金額部分,不能塗改;無條件擔任支付部分,切勿自行附加條件,否則會導致本票無效。行使權利的時候,不需要證明取得本票的原因事實,如果到期您親戚還是不按照票面金額給您積欠的薪水,您可以拿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既迅速又便捷,且費用便宜。
發問者補述:
過年完 戰役的火開始點燃 我希望不要這樣 謝謝你的回答
補充解答:
一.那張紙不是沒效力,只是將來要靠您向勞工局詳細說明。二.因為欠薪對您而言金額不少,您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助處理,避免打官司耗時費錢。三.本票是有到期期限的,而且比借據、欠條強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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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工傷療養完畢,恢復工作能力,可以上班時,公司應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視受災害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的工作,並且提供您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
發問者:匿名 =>去年在公司工地被不名人士(地方份子)毆打.(在此之前已經先來警告過工地ㄌ)後來老闆有找一些人去處理(白滴).結果我還是被打..........(非個人因素)
如今在家修養...問題來ㄌ:去年11月底時.我住進醫院開刀(手骨斷裂.上剛丁.十字鋼索)
到今日都在家修養.雖然跟毆打我的人和解ㄌ.......
但是卻傳來老闆要把我的勞保跟保險退掉.......(不過薪資有給付2個月例如:11/2X受傷 . 12/5薪資有給付 . 1/5薪資有給付 . 今天傳來ㄉ消息-----取消勞保及保險)
只要這一次幫我請完保險後.連保險也要退....
這是否是要開除我ㄉ意思.....
如果開除這樣我ㄉ年終領ㄉ到ㄇ......
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或是法律能約束ㄋ.......................
解答:
一.去年在公司工地非個人因素被不名人士毆打...去年11月底時,我住進醫院開刀(手骨斷裂.上鋼釘.十字鋼索)到今日都在家休養,雖然跟毆打我的人和解ㄌ.......不過薪資有給付2個月例如:11/2X受傷 . 12/5薪資有給付 . 1/5薪資有給付 . 今天傳來ㄉ消息-----取消勞保及保險,...這是否是要開除我ㄉ意思?
(一)您在公司工地非個人因素被人毆打,發生職業災害,公司應給予以下補償:1.受傷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2.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應按照他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3.如果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二)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您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公司不得終止契約。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該到您工作能力恢復的期間為限。如果您工作能力還沒有恢復,需要在家療養,貴公司不可以終止您的勞動契約。
二.如果開除這樣我ㄉ年終領ㄉ到ㄇ......
(一)而且您又沒有觸犯到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可以開除的事由,公司也不能開除您。
(二)另外,等您療養完畢,恢復工作能力,可以上班的時候,公司應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看看您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的工作,並且提供您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到時候公司沒有這樣做,或者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您可以依法請求資遣,發給您資遣費。
(三)如上面所述,公司現在開除您是違法的,並不會發生效力,但是如果您想就此離開公司,您還是有權依規定請求公司發給您資遣費及年終獎金。
三.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或是法律能約束ㄋ.................
如果您已經被退勞保及通知開除,您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1)有關勞保問題,可以向勞委會申訴,如貴公司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亦可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2)有關非法開除問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發問者補述:
感謝大大....我快哭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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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所訂,代表政府股份中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該工會推派之代表即所謂「勞工董事」。
發問者: 星宿 =>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
補充問題
解答:
一.勞工董事之法源(一)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二)八十九年七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規定: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二.勞工董事之意義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所訂,代表政府股份中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該工會推派之代表即所謂「勞工董事」。三.勞工董事之目的  勞工董事經由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非但更能保障勞工權益不受侵害,更因勞工之命運與事業發展緊密連結,可以激勵生產線之士氣,提高生產效率,增進勞資雙方共同利益。四.勞工董事之定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0042382號函,有關勞工董事之身分界定如下: (一)與以往董事性質有所不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勞工董事之規定,為政府勞動政策中產業民主具體表現;工會會員依法出任勞工董事,係承工會之意旨參與經營,反映勞動基層之意見,其屬性與純然為出資人之董事有所不同,亦與工會法第十三條所規範之「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同。 (二)仍繼續具有工會會員身分:勞工受僱國營事業,依勞動契約形成勞雇關係,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為其基本法律規範,如因政策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兼任公股董事,其行使董事職權之法律規範為公司法,兩者間並無法律競合情形。亦即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產生之勞工董事,繼續具有工會會員身分,並不違反工會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五.勞工董事之利弊  對於國營事業員工兼任勞工董事制度,勞工參與範圍日益擴大,勞工界固表樂觀其成,但不可諱言,勞工代表得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事業經營管理權及決策時間成本等難免會造成衝擊,雖然勞工董事目前僅限於國營事業適用,惟產業界對此一趨勢仍不免憂心忡忡。其實,勞工參與對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應是利大於弊,對提高員工向心力,防止勞資爭議都有正面的意義。一、正面: (一)勞工董事得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及提高員工向心力,應有助益,且對防止勞資爭議亦有正面意義。 (二)充分表達基層看法,提供董事會另一面向之思考。 (三)可藉勞工董事之基層廣大人脈,傳達公司營運訊息,增進瞭解。 (四)工會為提昇其勞工董事之素養,內部教育、訓練措施將顯著增加 二、負面: (一)由於勞資雙方之基本立場並不完全相同,未來勞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事業經營管理權及決策之溝通、決策品質、時間成本等,均有所影響。 (二)勞工董事可能以工會角度關注事業單位之經營會議或經營事項或約詢公司相關主管、或受託關注人事升遷案件或提出主管不信任案等,凡此將造成處理上困擾。 (三)勞工董事所知悉之公司營業上秘密,如不當濫用可能對事業營運造成影響。 (四)勞工董事對於公司營運管理方面之專業知識,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適應調整。 (五)勞工董事對於員工權益、涉及工會事務將著墨較深,而公司未來民營化事宜,是否因勞工董事制度而增添變數,亦有待觀察。 (六)勞工董事兼具董事、勞工二種身分,可能產生所謂「勞工貴族」,管理上將產生扞格。 六.勞工董事之建言(一)繼續加強工會功能  欲推動產業民主制度,工會之力量均不容忽視,原因在於個別勞工力量太過於薄弱,無法與資方站在同一對等地位協商或參與,因此加強工會之功能、角色與力量,實有助加強勞工參與企業決策與管理之力量。 (二)建立一套更適合國情的產業民主制度  國營事業有關勞工董事制度,乃屬德國產業民主模式,就目前台灣所實行之產業民主之制度,雖有其立法或實行美意,不過在普遍勞資雙方沒有存在共識且法律執行不周延的情形之下,縱有其美意,仍猶不可及。 (三)改善局部的產業民主  目前勞工董事制度的建立僅限於公營事業,許多私營企業,甚至連組織工會都有困難,遑論參與經營。勞工董事制度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目前國內企業中,除了公營事業員工比較有機會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外,私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員工多半無法瞭解,即使目前要在私人企業中建立勞工董事的制度尚有困難,政府仍應積極輔導勞工成立工會,並要求企業對工會公開必要的資訊,以逐步落實產業民主[12]。 (四)期待立法院能通過更多進步性的立法:   勞工董事的產生、撤換、職責以及如何發揮功能?有賴公營事業工會努力扮演稱職的角色,為台灣的產業民主制度奠定長遠的基礎。「公營事業勞工董事條款」只是落實產業民主制度的開端,期待立法院能儘速進行更多相關的進步性立法,讓勞資雙方均能共存共榮。
發問者補述: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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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人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之規定。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
發問者: 匿名 =>如果事假不簽過..我沒去上班.(就算我家真的有事沒去)也是要算曠職,,但說真的為什麼我執意要請是因為把柄在她們手上..我門公司年終還沒發,我真的不甘心離職,且事假理由相當充足.且家人真的需要照顧.經理能不簽過,我就一定要上班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請假,我怕她們用拖的`且我好說歹說她們也不給我答覆..我門公司是Ox便利店相信很多門市對公司很 (感恩吧)...
解答:一.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復按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至於請假手續,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按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人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之規定。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1.因有事故(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2.一年內合計未超過十四日。3.如果雇主有要求,即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無要求,可以免除)。
三.因為您家人真的需要您照顧,而有正當事由時,貴公司不能不准假,如藉故不准假又施以曠職處分,此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之規定,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處理,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發問者補述:
真真的很感謝你.昨人資還說經理不簽過我沒去會已曠職論,,這下我放心了..感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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