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所訂,代表政府股份中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該工會推派之代表即所謂「勞工董事」。
發問者: 星宿 =>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請解釋何謂''勞工董事''?
補充問題
解答:
一.勞工董事之法源(一)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二)八十九年七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規定: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二.勞工董事之意義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所訂,代表政府股份中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該工會推派之代表即所謂「勞工董事」。三.勞工董事之目的  勞工董事經由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非但更能保障勞工權益不受侵害,更因勞工之命運與事業發展緊密連結,可以激勵生產線之士氣,提高生產效率,增進勞資雙方共同利益。四.勞工董事之定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0042382號函,有關勞工董事之身分界定如下: (一)與以往董事性質有所不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勞工董事之規定,為政府勞動政策中產業民主具體表現;工會會員依法出任勞工董事,係承工會之意旨參與經營,反映勞動基層之意見,其屬性與純然為出資人之董事有所不同,亦與工會法第十三條所規範之「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同。 (二)仍繼續具有工會會員身分:勞工受僱國營事業,依勞動契約形成勞雇關係,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為其基本法律規範,如因政策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兼任公股董事,其行使董事職權之法律規範為公司法,兩者間並無法律競合情形。亦即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產生之勞工董事,繼續具有工會會員身分,並不違反工會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五.勞工董事之利弊  對於國營事業員工兼任勞工董事制度,勞工參與範圍日益擴大,勞工界固表樂觀其成,但不可諱言,勞工代表得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事業經營管理權及決策時間成本等難免會造成衝擊,雖然勞工董事目前僅限於國營事業適用,惟產業界對此一趨勢仍不免憂心忡忡。其實,勞工參與對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應是利大於弊,對提高員工向心力,防止勞資爭議都有正面的意義。一、正面: (一)勞工董事得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及提高員工向心力,應有助益,且對防止勞資爭議亦有正面意義。 (二)充分表達基層看法,提供董事會另一面向之思考。 (三)可藉勞工董事之基層廣大人脈,傳達公司營運訊息,增進瞭解。 (四)工會為提昇其勞工董事之素養,內部教育、訓練措施將顯著增加 二、負面: (一)由於勞資雙方之基本立場並不完全相同,未來勞工參與董事職權之行使,對事業經營管理權及決策之溝通、決策品質、時間成本等,均有所影響。 (二)勞工董事可能以工會角度關注事業單位之經營會議或經營事項或約詢公司相關主管、或受託關注人事升遷案件或提出主管不信任案等,凡此將造成處理上困擾。 (三)勞工董事所知悉之公司營業上秘密,如不當濫用可能對事業營運造成影響。 (四)勞工董事對於公司營運管理方面之專業知識,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適應調整。 (五)勞工董事對於員工權益、涉及工會事務將著墨較深,而公司未來民營化事宜,是否因勞工董事制度而增添變數,亦有待觀察。 (六)勞工董事兼具董事、勞工二種身分,可能產生所謂「勞工貴族」,管理上將產生扞格。 六.勞工董事之建言(一)繼續加強工會功能  欲推動產業民主制度,工會之力量均不容忽視,原因在於個別勞工力量太過於薄弱,無法與資方站在同一對等地位協商或參與,因此加強工會之功能、角色與力量,實有助加強勞工參與企業決策與管理之力量。 (二)建立一套更適合國情的產業民主制度  國營事業有關勞工董事制度,乃屬德國產業民主模式,就目前台灣所實行之產業民主之制度,雖有其立法或實行美意,不過在普遍勞資雙方沒有存在共識且法律執行不周延的情形之下,縱有其美意,仍猶不可及。 (三)改善局部的產業民主  目前勞工董事制度的建立僅限於公營事業,許多私營企業,甚至連組織工會都有困難,遑論參與經營。勞工董事制度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目前國內企業中,除了公營事業員工比較有機會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外,私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員工多半無法瞭解,即使目前要在私人企業中建立勞工董事的制度尚有困難,政府仍應積極輔導勞工成立工會,並要求企業對工會公開必要的資訊,以逐步落實產業民主[12]。 (四)期待立法院能通過更多進步性的立法:   勞工董事的產生、撤換、職責以及如何發揮功能?有賴公營事業工會努力扮演稱職的角色,為台灣的產業民主制度奠定長遠的基礎。「公營事業勞工董事條款」只是落實產業民主制度的開端,期待立法院能儘速進行更多相關的進步性立法,讓勞資雙方均能共存共榮。
發問者補述: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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