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人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之規定。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
發問者: 匿名 =>如果事假不簽過..我沒去上班.(就算我家真的有事沒去)也是要算曠職,,但說真的為什麼我執意要請是因為把柄在她們手上..我門公司年終還沒發,我真的不甘心離職,且事假理由相當充足.且家人真的需要照顧.經理能不簽過,我就一定要上班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請假,我怕她們用拖的`且我好說歹說她們也不給我答覆..我門公司是Ox便利店相信很多門市對公司很 (感恩吧)...
解答:一.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復按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至於請假手續,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按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人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之規定。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1.因有事故(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2.一年內合計未超過十四日。3.如果雇主有要求,即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無要求,可以免除)。
三.因為您家人真的需要您照顧,而有正當事由時,貴公司不能不准假,如藉故不准假又施以曠職處分,此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之規定,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處理,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發問者補述:
真真的很感謝你.昨人資還說經理不簽過我沒去會已曠職論,,這下我放心了..感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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